公告
升放气球活动审批
2019-05-2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5年6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2011
办理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受理机构
施放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拟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法人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5.《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6.拟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期间的气象条件的查询证明;
7.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场所的定位图;
8.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应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证明;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提供身份证明的;
2.未提供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法人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的;
3.未提供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 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的;
4.未提供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的;
5.未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的;
6.拟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期间气象条件证明不符合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条件的;
7.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场所的定位图不符合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条件的;
8.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不能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证明的;
9.申请人或单位曾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被证实的一年期限内;
10.申请人曾经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被证实的三年期限内;
11.《施放气球资质证》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1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发证机关延续许可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按照当地要求通过窗口报送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施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中)
(二)办公时间:按当地政府要求
办理基本流程
对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的流程
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1.一般程序。参照十办理基本流程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的的全过程: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复核和技术审查、决定。
2.简易程序。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网络地图或电话调查等)保障施放气球活动场所和施放气球活动期间气象条件符合施放气球的安全技术要求可以按照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授权当场进行行政许可和发放许可凭证。
审批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出具气象行政许可准予许可决定书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咨询并要求予以解释;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对许可审查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现场核查。
3.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补充。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网上咨询: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中)
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投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监察审计室或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中)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施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要求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当地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按照当地要求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